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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

日期: 2018-08-06 13:54:12 編輯: 閱讀: 次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國家環保總局特制定《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本標準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全文如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的低去除效率。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1.2.2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1.2.3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5一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數值。

  3.2 油煙

  指食物烹任、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油煙。

  3.3 城市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于城市的定義相同,即: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4 飲食業單位

  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3.5 無組織排放

  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3.6 油煙去除效率

  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煙去除效率,%;

  C前--處理設施前的油煙濃度,mg/m3;

  Q前--處理設施前的排風量,m3/h;

  C后--處理設施后的油煙濃度,mg/m3;

  Q后--處理設施后的排風量,m3/h。

  4 標準限值

  4.1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平方米。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基準灶頭數         ≥1,<3    ≥3,<6      ≥6

  對應灶頭總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對應排氣罩灶面總

  投影面積(平方米)     ≥1.1,<3.3  ≥3.3,<6.6    ≥6.6

  ───────────────────────────────────

  4.2 飲食業單位油煙的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低去除效率

  ───────────────────────────────────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2.0

  凈化設施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

  5 其它規定

  5.1 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5.2 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

  5.3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5.4 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5 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6 監測

  6.1 采樣位置

  采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十B),式中A、B為邊長。

  6.2 采樣點

  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平方米時,只測一個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 16157-1996有關規定進行。

  6.3 采樣時間和頻次

  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指標體系時,采樣時間應在油煙排放單位正常作業期間,采樣次數為連續采樣5次,每次10min。

  6.4 采樣工況

  樣品采集應在油煙排放單位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油煙的操作)高峰期進行。

  6.5 分析結果處理

  五次采樣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與大值比較,若該數據小于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舍后,至少有三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之間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需重新采樣。

  6.6 監測排放濃度時,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C基=C測×Q測/nq基

  式中:C基--折算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時的排放濃度,mg/m3;

  Q測--實測排風量,m3/h;

  C測--實測排放濃度,mg/m3;

  q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大、中、小型均為2000m3/h;

  n --折算的工作灶頭個數。

  7 標準實施

  7.1 安裝并正常運行符合4.2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視同達標。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可視情況需要,對飲食單位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監測。

  7.2 新老污染源執行同一標準值。本標準實施之日之前已開業的飲食業單位或已批準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現有飲食業單位,未達標的應限期達標排放。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批準設立的飲食業單位為新飲食業單位,應按"三同時"要求執行本標準。

  7.3 油煙凈化設施須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才能安裝使用。

  7.4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

  飲食業油煙采樣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屬濾筒吸收和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采樣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樣法抽取油煙排氣筒內的氣體,將油煙吸附在油煙霧采集頭內。將收集了油煙的采集濾芯置于帶蓋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實驗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劑進行超聲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含量。

  A.2 試劑

  A.2.1 四氯化碳:在2600cm-1~3300cm-1之間掃描吸光度值不超過0.03(4cm比色皿),一般情況下,分析純四氯化碳蒸餾一次便能滿足要求。

  A.2.2 高溫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調和油等)。高溫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頸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為500攝氏度的溫度計,先控制溫度于120攝氏度,敞口加熱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裝一空氣冷凝管,升溫至300攝氏度,回流2h,即得標準油。

  A.3 儀器和設備

  A.3.1 儀器:紅外分光儀,能在3400cm-1至2400cm-

  1之間吸光值進行掃描操作,并配合4cm帶蓋石英比色皿。

  A.3.2 超聲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煙采樣器與濾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帶蓋聚四氟乙烯圓柱形套筒。

  A.3.7 煙塵測試儀,其采樣系統技術指標要求參照GB/T 16157-1996。

  A.4 采樣和樣品保存

  A.4.1 采樣:

  采樣布點、采樣時間和頻次、采樣工況均見標準正文中。

  A.4.1.1 采樣步驟

  參照GB/T 16157-1996的煙塵等速采樣步驟進行。

  (1)采樣前,先檢查系統的氣密性。

  (2)加熱用于濕度測量的全加熱采樣管,潤濕干濕球,測出干、濕球溫度和濕球負壓;測量煙氣溫度、大氣壓和排氣筒直徑;測量煙氣動、靜壓等條件參數。

  (3)確定等速采樣流量及采樣嘴直徑。

  (4)裝采樣嘴及濾筒。裝濾筒時需小心將濾筒直接從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樣頭內,特別注意不要污染濾筒表面。

  (5)將采樣管放人煙道內,封閉采樣孔。

  (6)設置采樣時間,開機。

  (7)記錄或打印采樣前后累積體積、采樣流量、表頭負壓、溫度及采樣時間。

  (8)油煙采樣器采集油煙。

  A.4.2 樣品保存:收集了油煙的濾筒應立即轉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緊杯蓋;樣品在24小時內測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保存7天。

  A.5 試驗條件

  A.5.1 濾筒在清洗完后,應置于通風無塵處晾干;

  A.5.2 采樣前后均保證沒有其它帶油漬的物品污染濾筒。

  A.6 樣品測定步驟

  (1)把采樣后的濾筒用重蒸后的四氟化碳溶劑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好清洗杯蓋;

  (2)把清洗杯置于超聲儀中,超聲清洗10min;

  (3)把清洗液轉移到25ml比包管中;

  (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聲清洗5min;

  (5)把清洗液同樣轉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6)再用少許四氯化碳清洗濾簡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轉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釋至刻度標線;

  (7)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測定前先預熱紅外測定儀1h以上,調節好零點和滿刻度,固定某一組校正系數;

  (8)標準系列配制:在精度為十萬分之一的天平上準確稱取回流好的相應的食用油標準樣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溫度70~74攝氏度)后的分析純CCL4稀釋至刻度,得高濃度標準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釋至刻度,得標準中間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釋至刻度配成標準系列(濃度范圍0~60mg/L)。

  (9)樣品測定:用適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樣濾筒,蓋上并旋緊杯蓋后,將杯置于超聲器上清洗5min,將清洗液倒人25ml比色管中,再用適量的CCL4清洗濾筒2次,將清洗液一并轉入比色管中,稀釋至刻度,即得到樣品溶液。將樣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進行紅外分光試驗。

  A.7 結果計算

  A.7.1 油煙治理效率計算公式

  見附錄B及標準正文中3.7節

  A.7.2油煙排放濃度計算公式

  C測=C溶液×V/1000×V0

  式中:C測--油煙排放濃度(mg/m3);

  C溶液--濾筒清洗液油煙濃度(mg/L);

  V--濾筒清洗液稀釋定容體積(ml);

  V0--標準狀態下干煙氣采樣體積(m3),其計算方法以參考GB/T16157-1996。

  附錄B

  (標準的附錄)

  油煙采樣器技術規范

  測量精度:士0.02mg/m3

  重現性:CV%≤1.8

  工作溫度范圍:0-100攝氏度

  油煙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濾筒長度56.00士0.05mm

  濾簡直徑17.00土0.05mm

  電源電壓:220V。

  附錄C

  (標準的附錄)

  油煙去除效率的測定方法

  油煙凈化設施的去除效率測定分為兩種情況:

  (1)安裝在油煙排煙管道中的油煙凈化設施,通過同時測定凈化前后油煙排放濃度與風量即可按標準正文3.6中公式計算油煙去除效率。

  (2)安裝在排煙罩上凈化設施,則需在進行效率測試前,確定一個穩定的抽煙發生源,然后測定安裝與不安裝凈化設施時的油煙排放濃度與風量,再按標準正文3.6中公式計算油煙去除效率。